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302號
原 告 李國泰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9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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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 (請求金額+起訴前之利息,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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