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305號
原 告 浤倡興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瓊丹
上列原告與被告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婉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