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415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芸瑄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2,0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30元,扣除前已繳納新臺幣1,11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5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