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橋補字第1424號
原 告 元益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男
訴訟代理人 邱文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楊婉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