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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司補字第1號
聲 請 人 旭威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余昭信、余佩橙間公司存續及債務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茲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陳明台端就本件調解聲明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若干元?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