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司補字第2號
聲 請 人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智皓即安芯客服企業社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傅俊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