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司補字第7號
聲 請 人 劉冠緯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騰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加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9,0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