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橋小字第107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張桓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003元,及其中新臺幣96,627元自民國115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