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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橋小字第112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陳莉玲  
被      告  邱瓊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871元及自民國11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87,87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被告前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向訴外人萊伊設計美學工作室、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筱筑、瑀恩國際有限公司、妍萊企業社、許家瑋、彤在衣起有限公司、吳品萱(下均稱特約商)訂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並辦理分期,因特約商與原告為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受讓關係,故被告與特約商間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所得請求給付之應收帳款,於成立分期付款買賣後隨即讓售予原告,被告僅繳納部分期數之款項後即未再繳付,尚積欠新臺幣(下同)87,871元,經原告多次通知仍拒絕繳款,顯已違反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下稱系爭合約書)第11條之約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另依同條約定,原告得請求被告自民國11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爰依系爭合約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7,871元,及自11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合約書、繳款明細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87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應為真實,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
 ㈡查系爭合約書第11點約定:如申請人有延遲付款……等情事時,所有未到期分期價款視為提前全部到期,受讓人得不經催告,逕行要求申請人立即清償全部債務。申請人並應支付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等語,且如附表所示商品之分期日均已超過五分之一,原告自得請求被告一次清償全部未繳納之款項,並得依系爭合約書第11條向被告請求自115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合約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7,871元及自115年7月1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金額宣告被告預供相當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並依同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諭知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期付金額
分期總額
分期起迄日
實際繳付期數
剩餘未繳金額
1
美睫全科班
4,031元
48,375元
自114年04月01日至115年03月01日
10
7,959元
2
【meekee】小嵐-立式吹風機負離子 粉色
292元
3,505元
自114年05月01日至115年04月01日
9
876元
3
【Electrolux 伊萊克斯】極適家居 300 抗敏清淨機 
287元
6,899元
自114年07月01日至116年06月01日
7
4,879元
4
美容療程
2,419元
29,025元
自114年08月01日至115年07月01日
6
13,956元
5
BA-瘦瘦凍+1=3盒 葡萄口味-C0064
421元
2,527元
自114年10月01日至115年03月01日
5
416元
6
我美纖
729元
17,499元
自114年11月01日至116年10月01日
3
13,808元
7
代購包包
1,126元
27,027元
自114年11月01日至116年10月01日
4
19,943元
8
CAC-小牡蠣無線藍芽耳機
567元
1,700元
自114年12月01日至115年02月01日
2
565元
9
1019彤彤場28標AT璀璨鑽石膠原蛋白複方粉
721元
12,969元
自114年12月01日至116年05月01日
2
10,679元
10
商城-1128彤彤場24標BL02AT 白亮嫩膚身體乳
467元
2,804元
自115年01月01日至115年06月01日
3
1,371元
11
代購

836元
5,016元
自115年02月01日至115年07月01日
0
4,800元
12
B16-頭皮水100ml+3送PDRN化妝水
396
1,189元
自115年01月01日至115年03月01日
1
777元
13
CAE-60支天絲兩用被床包四件組&CAE-韓版針織雲朵綿床包被套四件組
584
3,494元
自115年02月01日至115年07月01日
0
3,360元
14
【C&B】第二代伊莎50cm加寬型無邊框移動壁掛兩用立鏡穿衣鏡
394
2,339元
自115年02月01日至115年07月01日
0
2,339元
15
【Grace Gift】氣場長腿V口內增高輕量鋸齒厚底長靴
358
2,143元
自115年03月01日至115年08月01日
0
2,143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