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小字第17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林芃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