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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橋小字第29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碧敏  
            王郁雯  
被      告  陳至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762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500元
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