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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橋小字第395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      告  郭驊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22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500元
合計       1500元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計息期間(民國)
利率
1
3,038元
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959元
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970元
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5,416元
自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6,838元
自114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總計
19,2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