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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橋小字第540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陳永祺

被      告  陳昭銘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037元,及其中新臺幣6,796元,自民國115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500元
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