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橋小字第604號
原 告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訴訟代理人 蔡漢柏
被 告 陳偉婷
陳韋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1,706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