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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橋小字第604號
原      告  波波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芮緁  
訴訟代理人  蔡漢柏  
被      告  陳偉婷  
            陳韋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1,706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