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橋小字第672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碧敏
王郁雯
被 告 高雲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874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