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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橋小字第79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陳莉玲  
被      告  黃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參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陸佰柒拾參元,及如附表四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陸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五所示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零陸元,及如附表六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壹佰貳拾肆元、新臺幣貳佰參拾元、新臺幣伍佰捌拾貳元、新臺幣玖佰柒拾伍元、新臺幣伍仟陸佰柒拾參元、新臺幣柒仟陸佰陸拾貳元、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零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購買商品,申請分期付款,並同意出賣人將買賣價金債權讓與原告,現積欠新臺幣(下同)42,352元及相關利息未清償,爰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2,352元,及其中13,335元自民國114年8月25日起,其中29,017元自114年9月25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原告主張上情,業據提出零卡分期付款/應收帳款轉讓申請暨合約書、零卡分期申請表、繳款明細等件為憑,可信為真實。惟原告請求已與民法第389條之強制規定有違,其僅得依各期到期日請求被告支付各該期之應繳分期價款,於遲延時,自僅能請求於支付期限屆滿時起,依各期應付未付分期款項計算之遲延利息。是原告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至第七項及附表一至六所示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附表一:
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年息
5
115元
自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115元
自114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230元


附表二:
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年息
5
291元
自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291元
自114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582元


附表三:
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年息
5
195元
自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至9
780元
自114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975元


附表四:
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年息
5
1,110元
自11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至9
4,563元
自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5,673元


附表五:
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年息
2
922元
自11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至9
6,740元
自114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7,662元


附表六:
期數
應付款項
(新臺幣)
計息期間
(民國)
年息
29
3,303元
自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0
3,327元
自114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1
3,351元
自11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2
3,376元
自114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3
3,400元
自11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4
3,425元
自115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5
3,450元
自115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6
3,474元
自115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合計
27,1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