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橋小字第8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被 告 王淑莉
法定代理人 洪文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335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335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5年1月18日向原告借款,迄今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款項未清償等事實,有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可參,且經被告表示不爭,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法院依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500元
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