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橋小字第92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楊博聖
被 告 吳松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385元,及其中新臺幣86,069元自民國115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收取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收取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3個月為上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7,385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婉汝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500元
合計 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