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橋小字第940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楊鵬遠律師
王一如
被 告 林宗勝
巨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文
訴訟代理人 張宏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林宗勝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林宗勝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玖拾肆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林宗勝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林宗勝於民國113年3月31日18時許駕駛被告巨驥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巨驥公司)所有車號0000-00號車輛(下稱甲車)碰撞原告承保、訴外人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乙車)致之受損,原告已賠付乙車車主新臺幣(下同)36138元(零件15140元、鈑金3128元、工資17870元)等事實,有警方事故查詢資料、估價單、發票、保險理賠資料可參,且被告對此部分並未爭執,堪以認定。原告自得代位請求林宗勝賠償乙車因上開事故所受損害。
三、原告另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主張巨驥公司應與林宗勝連帶賠償部分,為被告所否認,辯稱林宗勝當時請假,公司並未指派其執行職務等語。經查:
(一)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所稱之「執行職務」,除執行所受命令或受委託之職務本身外,受僱人如濫用職務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亦應包括在內。然若於客觀上並不具備受僱人執行職務之外觀,或係受僱人個人行為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者,即無本條之適用。
(二)原告雖為上開主張,但原告除了林宗勝肇事當時是駕駛巨驥公司所有之甲車以外,並未提出其他任何證據足供佐證林宗勝當時是在執行職務、利用職務上機會,或其行為與職務有密切關係;且系爭事故發生於18時許,無從認定屬於通常均應執行職務之時間,而現場照片顯示甲車外觀並無公司名稱或圖案之標示(本院卷第36-38頁),外觀上也無從與職務連結。此外復無事證可為有利原告之認定,是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巨驥公司自無須負僱用人責任而連帶賠償原告所受損害。
四、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即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折舊額),每年折舊率為5分之1,並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 項規定「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 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 月計」,乙車自112年2月出廠(本院卷第11頁),迄本件車禍發生時即113年3月31日,已使用1年2月,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12196元【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 耐用年數+1)即15140÷(5+1)≒252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折舊額 =(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00000-0000) ×1/5×(1+2/12)≒294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00000-0000=12196】,加計無庸折舊之工資(含烤漆及板金費用)20998元,合計33194元。
五、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林宗勝應給付原告3319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5年5月11日起(本院卷第73頁)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