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簡字第292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訴訟代理人 蘇昱銘律師
被 告 陳宇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欄第二行關於「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記載,應更正為「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