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簡字第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 告 林淑慧
許秋中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泰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5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應由被告表示是否同意撤回,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