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簡字第3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添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雄方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