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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橋簡字第37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煌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被      告  唐逢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92年10月10日至94年4月3日受僱於訴外人寶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順公司),並經寶順公司派駐在「時代爵邸公爵特區大樓」(位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擔任管理員,負責保管向住戶收取之管理費用。然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94年4月3日,利用擔任管理員值班之機會,將其業務上所代收之住戶所繳納94年2月至同年4月3日之管理費共新臺幣(下同)650,368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挪為私用而侵占入己,隨即無故曠職且失去聯繫。被告之犯罪行為已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971號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寶順公司遂向原告申請給付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之保險金,但因寶順公司之保額為500,000元,且該保險依安定基金墊付辦法之規定,僅能賠償保額的百分之90,原告因此給付450,000元之保險金予寶順公司,爰依保險法第53條、民法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之相關規定,代位向被告請求賠償450,00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之前開主張有前開刑事判決之判決書、賠款理算書可參(見本院卷第17至29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
 ㈡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第3項定有明文。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應以第三人對於被保險人負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保險人始得於賠償金額範圍內,取得求償權利。寶順公司為被告之僱用人,對於被告之前揭侵占行為有求償之權利,則寶順公司既因被告之侵占行為而有求償權利,且原告已依所承保之員工誠實保證保險賠付450,000元,則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主張其得於賠償金額範圍內,取得求償權利等節,自屬有據。
 ㈢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年息為百分之5,亦為同法第203條所明定。本件原告於114年11月13日起訴,起訴狀繕本於115年7月19日送達被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公示送達公告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43至45頁),應生催告效力而自翌日負遲延責任,則原告就前開得請求金額,併請求被告自115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㈣綜上所述,原告代位向被告請求給付450,000元,及自115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相當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