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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簡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瀚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馨嬅  

相  對  人  致誠醫療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是法院依前開規定,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以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應以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為前提要件。若尚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院,即無停止執行可言。
二、經查,兩造間並無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查詢表、索引卡查詢列印資料可稽,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