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補字第297號
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又心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7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婉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