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補字第319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雯覲等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