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補字第49號
原 告 家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彩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弘展基礎專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