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橋補字第996號
原 告 朱育德
訴訟代理人 林湘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紋卿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侵害配偶身份法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5年度橋救字第1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姿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葉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