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字第23號
原 告 尚裕塑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錦福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麗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當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