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03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郁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9005、10509、12600、12601、12602、1260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徐郁凱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附表編號三、四、七、九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附表編號一、二、五、六、八、十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徐郁凱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被告徐郁凱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8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緩刑5年,並依調解程序筆錄內容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確定,嗣因被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復經本院106年度撤緩字第107號裁定緩刑宣告撤銷確定在案;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易字第2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0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以107年度聲字第37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於民國108年7月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8年9月6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復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除犯罪事實欄㈠①外之有期徒刑以上各罪,均為累犯,經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並衡諸被告於本案之犯罪情節,尚無因累犯之加重而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加重其刑(除附表編號1)。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為本案詐欺犯行,破壞人際互信,有害交易安全,又為本案毀損、竊盜、侵占等犯行,所為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均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衡酌其詐取金錢之金額及毀損、竊取、侵占財物之價值、犯罪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毀損罪、竊盜罪、侵占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四、被告於本案分別㈠詐欺取得被害人賴建瑋交付之工程款共計新臺幣(下同)995,500元、㈡詐欺取得被害人潘偉峯、劉怡交付之工程款共計780,000元、㈢詐欺取得被害人張清權交付之工程款共計650,000元、㈣詐欺取得被害人黃來旺交付之工程款20,000元、㈤竊得被害人潘偉峯、劉怡所有之鋁門窗1批、㈥竊得被害人張清權所有之鋁門窗及C型鋼各1批、㈦侵占被害人潘偉峯所有之空壓機1台,核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均未扣案,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芬芳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宗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于淑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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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郁凱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徐郁凱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徐郁凱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玖萬伍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徐郁凱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徐郁凱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鋁門窗壹批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徐郁凱犯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空壓機壹台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徐郁凱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徐郁凱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鋁門窗、C型鋼各壹批,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徐郁凱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徐郁凱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