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晟泰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楊水源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許漢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1410號、109年度偵字第18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被告晟泰鋁業有限公司、楊水源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