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達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慶
被 告 宏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福城
被 告 邱有智
阮文秀(NGUYEN VAN TU)
陳松強(TRAN TUNG CUONG)
追加被告 協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城
追加被告 和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城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4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蘇品樺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