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林金福
林正峰
原 告 林佳伶
被 告 林明宏
久井製罐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博宣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5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