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17號
被      告  展圖園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建和⑰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選任辯護人  黃勃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由原審辯護人提上訴理由表明上訴意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展圖園藝有限公司係於民國113年4月3日由其代表人施建和收受本院判決書,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被告展圖園藝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施建和於收受判決書後,僅以自然人身分於113年4月22日具狀提起上訴,並說明於近日內委託律師書寫後補理由(見該刑事上訴狀內容),本院於113年4月24日函請原審辯護人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之規定為被告施建和補提上訴理由(辯護人於113年3月26日收受判決書),並敘明有無針對被告展圖園藝有限公司為上訴。原審辯護人於113年5月31日補提上訴理由,其理由中雖表明亦針對被告展圖園藝有限公司之罰金刑為不服,惟被告展圖園藝有限公司之上訴期間業於113年4月23日已屆滿,原審辯護人針對被告展圖園藝有限公司之上訴理由,雖有上訴之意思,但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