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在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在男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聲請人以101年度偵字第72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確認為仿冒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72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為仿冒菲利普莫理斯全球品牌公司「Marlboro Classics」商標之牛仔褲;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為仿冒戈賓有限公司「Big John」商標之襯衫;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為仿冒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V」商標之牛仔褲等情,有法務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在臺授權代表黃文通鑑定證明書、戈賓有限公司鑑定報告、Marlboro Classics商標註冊資料、LV商標註冊資料及搜索現場照片、扣押物品清單等件附卷足憑(見偵字第21379號卷第69、71、75至78、80至82、96至111頁,聲沒卷第5至6頁),堪認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政優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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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0年度大保字第81號編號001、006、0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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