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47號
原 告 劉宸妤
被 告 呂有宏
被 告 駿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被 告 林坊云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110年度易字第44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呂有宏、林坊云被訴詐欺取財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以110年度易字第449號判決被告呂有宏、林坊云無罪在案,而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已表明若該案有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情形,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