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撤緩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TRAN DINH KHIEM(越南籍,中文名:陳庭謙) 男 民國00年0月0日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111年度執聲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TRAN DINH KHIEM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5日以107年度交簡字第166號(下稱本案)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千元折算一日,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2萬元,並於110年1月7日確定在案;然受刑人於本案判決前之106年11月10日即已離境回國,迄今未返回工作地,已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聲請撤銷緩刑等語。
二、經查,本案相關偵審及執行歷程如下所述一節,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歷來之偵查、審判及執行卷宗核閱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為憑,堪予審認:
㈠受刑人前於106年11月4日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遭查獲,旋於同年月10日出境,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逕簡稱「檢察官」而不再加註機關全銜)以106年度偵字第1170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由本院於107年3月15日以本案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一日,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2萬元;而本案判決經於107年5月11日以國外公示送達方式張貼於本院公告牌後,待公示送達及上訴期間屆至未接獲受刑人及檢察官之上訴書狀,乃於107年7月27日認本案業已確定而函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行。
㈡惟因受刑人自前開期日出境後即未再行入境,檢察官乃於107年8月24日將本案執行傳票公示送達公告張貼於牌示處;其後因受刑人並未到署執行本案判決所諭令向公庫支付款項之緩刑條件,檢察官遂以107年度執聲字第987號向本院聲請撤銷上開緩刑(下稱第一次聲請撤銷緩刑)。該案經本院以107年度撤緩字第139號案受理後,於107年11月13日裁定駁回檢察官之聲請,理由略謂:受刑人雖已離境回國,但其先前既經獲准來台工作,相關申請資料應有留存其在越南之住址,檢察官從未嘗試查詢其在越南之地址而為送達,則受刑人是否不能以公示送達以外之其他方法送達尚屬不明,因而認定檢察官未曾合法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礙難准予撤銷緩刑等語;檢察官不服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7年12月7日以107年度抗字第1040號裁定執相同理由駁回抗告。
㈢其後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即以:本案判決先前未依相同方式囑託外交部對受刑人之國外住所送達,僅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於法尚有未合等語為由,於109年6月18日發函將本案全案卷證退回本院重新審視是否已判決確定。經本院陸續向內政部移民署中區事務大隊彰化縣專勤隊、先前仲介受刑人來台之全事通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查詢,均未能取得受刑人其他國外地址,乃於109年8月14日函請外交部對受刑人之「Thon Tam Da, Xa Minh Hoa, Huyen Kinh Mon, Tinh Hai Duong, Vietnam」越南住所為送達,經駐越南代表處於109年10月22日回函稱:經以雙掛號方式交越南郵局遞送,然未能送達成功而遭退件等語,本院遂再次以公示送達方式送達本案判決正本,於109年11月10日張貼於本院公告牌後,待公示送達及上訴期間屆至未接獲受刑人之上訴書狀,本案判決乃於110年1月7日確定,並函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執行。
三、茲據聲請人以前詞再度聲請撤銷受刑人所受前揭緩刑,並檢附該署傳喚受刑人於110年5月25日到庭之傳票送達證書及該期日之點名單為據(詳111年度執聲字第97號卷內),然查上述傳票僅有針對受刑人在我國原先登記之居留地址即「彰化縣○○鄉○○村○○巷0號」進行傳喚;而本案在第一次聲請撤銷緩刑遭駁回後,受刑人既未再行入境我國,有本院查詢之入出境資訊資料在卷為憑,自難謂110年5月25日期日之傳票業已合法送達受刑人。此外,經本院經調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緩字第47號卷宗,除了確實未見110年5月25日期日之傳票尚有以其他方式傳喚人在國外之受刑人外,復可見檢察官另有再度命受刑人於111年3月31日上午10時前往該署報到,並將此執行傳票作公示送達,然本件聲請繫屬本院之日(111年2月22日)乃至於本院作成本裁定時,前揭命受刑人到案執行之期日均尚未屆至,則縱然受刑人屆時會遵期報到之蓋然率甚低,然現時既無從肯認受刑人確實有「經合法傳喚而未(於111年3月31日)報到執行」之情事,即難認此部分程序業已完足。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曉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