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01號
原 告 洪士傑
成益熱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麗
被 告 許哮源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簡字第2357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