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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莊漢文



選任辯護人  王銘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111年度訴字第477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或影印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漢文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77號案件如附表編號1至35所示證物影本。
發還扣押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莊漢文(下稱被告)及崇萱景觀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崇萱公司)、尚邑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尚邑公司)因本案遭搜索扣得存摺、契約及支出帳等物,因適逢報稅期間須檢附上開資料,為此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品,或准予被告影印上開相關資料以利順利申報稅務。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
    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25號裁定意旨參照)。再者,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現行刑事訴訟法已明訂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權利,以利其防禦權及各項訴訟權之行使,並於但書針對特別列舉之事由,規定得由法院就閱卷範圍及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外,原則上即應允許之。
三、查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前經法務部廉政署派員於附表所示時間,持本院所核發110年度聲搜字第1046號搜索票,分別前往該表所示地點實施搜索,並扣得同表所示物品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前揭案號之搜索卷宗確認屬實,並有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為憑(聲搜卷第419至465頁),堪予審認。
四、茲據被告執前詞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認定如下:
 ㈠聲請發還扣押物部分: 
  稽以起訴書雖未將聲請意旨所載證物資料列為聲請宣告沒收之標的物(詳起訴書第145頁),而被告於偵查中復大致坦認有陪、圍標之情事,然本案既尚待賡續審理,關於被告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之成立,乃至於是否有其他犯罪所得待釐清等節,均有待逐步調查確認,而存在須檢閱相關證物原物之可能性。綜上所陳,本院衡酌案件進行之程度、事證調查之必要性,認相關扣押物仍有繼續扣押留存之必要;從而,此部分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㈡聲請影印證物部分:
  被告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現既由本院審理中,則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揭規定,被告請求付與相關證物影本,尚屬有據,本院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此外,被告亦可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委請辯護人到院檢閱證物(惟須具體指明如附表所示欲檢閱之證物編號、名稱),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陳薏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附表
本裁定編號
廉政署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㈠110年12月28日上午6時44分起,在彰化縣○○鎮○○路○○巷00○0號及相通連之處所所扣得(受搜索人:崇萱公司)
1
6-2-1
國道三號南下139公里路段邊坡維護工程資料
壹冊
2
6-2-2
南投段轄區路權維護工程資料
壹冊
3
6-2-3
109年斗南段轄區邊坡維護工程資料
壹冊
4
6-2-4
109年苗栗段轄區邊坡維護工程資料
壹冊
5
6-2-5
108年斗南段轄區邊坡維護工程資料
壹冊
6
6-2-6
投標資料
壹冊
7
6-2-7
107至109年匯出款帳記資料
壹冊
8
6-2-8
110年度支出帳記資料
壹冊
9
6-2-9
109年度支出帳記資料
壹冊
10
6-2-10
斗南段轄區事故處理及勞務工作(109年7月至110年6月)資料
壹冊
11
6-2-11
104年至110年發票登記資料
壹冊
12
6-2-12
108年至110年派工資料
壹冊
13
6-2-13
「中分局一般勞務作業工作109年2月至110年1月-A南投B斗南C大甲D苗栗」資料
壹冊
14
6-2-14
陳嘉文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壹冊
15
6-2-15
崇萱公司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壹冊
16
6-2-16
漢昌工程行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壹冊
17
6-2-17
莊漢文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壹冊
18
6-2-18
崇萱公司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壹冊
19
6-2-19
漢昌工程行陳嘉文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壹冊
20
6-2-20
莊漢文溪湖鎮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壹冊
21
6-2-21
莊漢文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壹冊
22
6-2-22
莊漢文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壹冊
23
6-2-23
崇萱公司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肆冊
24
6-2-24
陳嘉文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貳冊
25
6-2-25
尚邑公司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肆冊
26
6-2-26
中分局一般勞務作業工作109年2月至110年1月-B斗南之契約
壹冊
27
6-2-27
斗南段轄區事故處理及勞務工作(109年7月至110年6月)契約
壹冊
28
6-2-28
南投段轄區路權維護工作(108年4月至109年3月)第末期保留款期估驗款案
壹冊
29
6-2-29
中分局一般勞務作業工作109年2月至110年1月-B斗南之開工核足資料
壹冊
30
6-2-30
南投段轄區路權維護工作(109年4月至110年12月)開工報告
壹冊
31
6-2-31
109年斗南段轄區邊坡維護工程之結算驗收證明書
壹冊
32
6-2-32
109年苗栗段轄區邊坡維護工程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
壹冊
33
6-2-33
尚邑公司請款明細
壹冊
34
6-2-34
尚邑公司勞健保資料
壹冊
35
6-2-35
103年至107年支出登記資料
壹本
36
6-2-36
莊漢文行動電話
壹支
37
6-2-37
陳嘉文行動電話
壹支
38
6-2-38
隨身碟(ADATA廠牌)
壹個
㈡110年12月28日上午10時46分起,在彰化縣○○鎮○○路○○巷00號及相通連處所執行搜索(受搜索人:莊漢文)
未發現應扣押之物品
㈢110年12月28日上午11時20分起,在彰化縣○○鎮○○○街00號1樓及相通連處所執行搜索(受搜索人:崇萱公司)
未發現應扣押之物品
㈣110年12月28日上午11時8分起,在彰化縣○○鄉○○路000巷00○0號及相通連處所執行搜索(受搜索人:尚邑公司)
未發現應扣押之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