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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111年2月26日22時19分許,温庭湘先以暱稱「方余」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向鄭雅心表示欲購買虛擬寶物,鄭雅心因而交付右列金融帳戶資料後,温庭湘再於111年2月26日前某時,在社群網站Facebook社團「艾爾之光物品金錢公平交易處」,以暱稱「方余」張貼販賣虛擬寶物之訊息,經李宇祥詢問價額後,向李宇祥佯稱販賣虛擬寶物云云,致李宇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鄭雅心帳戶,温庭湘再傳送訊息聯繫鄭雅心,鄭雅心遂依指示將虛擬寶物提供予温庭湘,而李宇祥則迄今未收到商品,温庭湘因此獲得免支付價金1,700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A卷第13至14頁、C卷第305、342頁、E卷第25至29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李宇祥於警詢之證述(見A卷第321至323頁)。 ③證人鄭雅心於警詢之證述(見A卷第81至83頁、E卷第31至35頁)。 ④鄭雅心提出之存摺封面影本、Messenger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五甲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見E卷第41至61頁)。 ⑤李宇祥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生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站貼文擷圖、Messenger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翻拍照片(見A卷第325至331、E卷第69至75頁)。 ⑥左列帳戶之之歷史交易紀錄(見E卷第105頁)。 | 温庭湘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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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鄭雅心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111年3月15日15時許,温庭湘先以暱稱「陳偉」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向林俊廷表示欲購買點數,林俊廷因而交付右列金融帳戶資料後,温庭湘再於111年3月20日17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社團「艾爾之光物品金錢公平交易處」,以暱稱「張庭」張貼販賣虛擬寶物之訊息,經沈宏誼詢問價額後,向沈宏誼佯稱販賣虛擬寶物云云,致沈宏誼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林俊廷帳戶,温庭湘再傳送訊息聯繫林俊廷,林俊廷遂依指示將點數提供予温庭湘,而沈宏誼則迄今未收到商品,温庭湘因此獲得免支付價金4,500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A卷第12頁、C卷第278、305、341至342頁、D卷第29頁、G卷第52至54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沈宏誼於警詢之證述(見A卷第343至345頁)。 ③證人林俊廷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A卷第99至105頁、G卷第38至40、173至174頁)。 ④林俊廷提出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紀錄及Messenger對話紀錄等翻拍照片(見A卷第109頁、G卷第83至115頁)。 ⑤沈宏誼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站貼文擷圖、Messenger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翻拍照片(見A卷第347至351、357至359頁)。 ⑥左列帳戶之歷史交易紀錄(見A卷第825頁)。 | 温庭湘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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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林俊廷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111年3月15日15時許,温庭湘先以暱稱「陳偉」於通訊軟體Messenger向林俊廷表示欲購買點數,林俊廷因而交付右列金融帳戶資料後,温庭湘再於111年3月21日11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社團「艾爾之光物品金錢公平交易處」,以暱稱「張庭」張貼販賣虛擬寶物之訊息,經陳冠維詢問價額後,向陳冠維佯稱販賣虛擬寶物云云,致陳冠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林俊廷帳戶,温庭湘再傳送訊息聯繫林俊廷,林俊廷遂依指示將點數提供予温庭湘,而陳冠維則迄今未收到商品,温庭湘因此獲得免支付價金4,500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A卷第12至13頁、C卷第278、305、341至342頁、D卷第29頁、G卷第54至55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陳冠維於警詢之證述(見A卷第361至363頁)。 ③證人林俊廷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A卷第99至105頁、G卷第38至41、173至174頁)。 ④林俊廷提出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紀錄及Messenger對話紀錄等翻拍照片(見A卷第109頁、G卷第83至115頁)。 ⑤陳冠維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站擷圖、Messenger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翻拍照片(見A卷第365至371頁、G卷第131至134頁)。 ⑥左列帳戶之歷史交易紀錄(見A卷第825頁)。 | 温庭湘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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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林俊廷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111年3月15日15時許,温庭湘先以暱稱「陳偉」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向林俊廷表示欲購買點數,林俊廷因而交付右列金融帳戶資料後,温庭湘再於111年3月15日9時2分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社團「勁舞團販賣」,以暱稱「張妤暄」張貼販賣虛擬寶物之訊息,經蔡宸瑀詢問價額後,向蔡宸瑀佯稱販賣虛擬寶物云云,致蔡宸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林俊廷帳戶,温庭湘再傳送訊息聯繫林俊廷,林俊廷遂依指示將點數提供予温庭湘,而蔡宸瑀則迄今未收到商品,温庭湘因此獲得免支付價金1,500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A卷第13頁、C卷第278、305、341至342頁、D卷第29頁、G卷第55至56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蔡宸瑀於警詢之證述(見A卷第383至385頁)。 ③證人林俊廷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A卷第99至105頁、G卷第38、41至42、173至174頁)。 ④林俊廷提出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匯款紀錄及Messenger對話紀錄等翻拍照片(見A卷第109頁、G卷第83至115頁)。 ⑤蔡宸瑀提出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赤山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Messenger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翻拍照片(見A卷第389至391頁、B卷第117頁、G卷第135至145頁)。 ⑥左列帳戶之歷史交易紀錄(見A卷第825頁)。 | 温庭湘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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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林俊廷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111年3月15日10時30分許,温庭湘先以暱稱「張庭」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向陳柔羽表示欲購買遊戲帳號,陳柔羽因而交付右列金融帳戶資料後,温庭湘再於111年3月28日1時9分前某時許(起訴書誤載為3月23日某時),以暱稱「陳偉」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向游景如佯稱販賣虛擬寶物云云,致游景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陳柔羽帳戶,温庭湘再傳送訊息聯繫陳柔羽,陳柔羽遂依指示將遊戲帳號提供予温庭湘,而游景如則迄今未收到商品,嗣陳柔羽將其中3,500元匯回游景如之帳戶,温庭湘因此獲得免支付價金1,000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A卷第14、19頁、C卷第341至342頁、D卷第29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游景如於警詢之證述(見A卷第415至417頁)。 ③證人陳柔羽於警詢之證述(見A卷第189至195、199至201頁)。 ④陳柔羽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臉書貼文擷圖、事發時序表、Messenger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翻拍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見A卷第197、203至224頁)。 ⑤游景如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紀錄及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A卷第419至425、429至437頁)。 ⑥左列帳戶之歷史交易紀錄(見A卷第831頁)。 | 温庭湘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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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陳柔羽之永豐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111年3月19日22時許,温庭湘先以暱稱「陳偉」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向謝亦嵐表示欲購買遊戲帳號,謝亦嵐因而交付右列金融帳戶資料後,温庭湘再於111年3月20日19時30分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社團「艾爾之光物品金錢公平交易處」,以暱稱「張庭」張貼販賣虛擬寶物之訊息,經劉淑貞詢問價額後,向劉淑貞佯稱販賣虛擬寶物云云,致劉淑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謝亦嵐帳戶,温庭湘再傳送訊息聯繫謝亦嵐,謝亦嵐遂依指示將遊戲帳號提供予温庭湘,而劉淑貞則迄今未收到商品,温庭湘因此獲得免支付價金4,500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A卷第15頁、C卷第341至342頁、D卷第25至29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劉淑貞於警詢之證述(見A卷第439至441頁)。 ③證人謝亦嵐於警詢之證述(見A卷第225至229頁、D卷第71至73頁)。 ④證人陳珈樂於警詢之證述(見D卷第217至220頁)。 ⑤謝亦嵐提出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Messenger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翻拍照片(見A卷第231至233頁、D卷第115至119頁)。 ⑥劉淑貞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郵政金融卡帳號網頁擷圖、匯款紀錄、網站貼文擷圖、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A卷第443至449、453至469頁)。 ⑦左列帳戶之歷史交易紀錄(見A卷第835頁)。 ⑧謝亦嵐出售之勁舞團遊戲帳號之註冊及登入IP資料(見D卷第81至87頁)。 | 温庭湘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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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謝亦嵐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110年11月9日(起訴書誤載為7日)某時許,温庭湘先以暱稱「張藍藍」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向謝瑀芯表示欲購買遊戲帳號,謝瑀芯因而交付右列金融帳戶資料後,温庭湘再於110年11月17日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社團「勁舞團YO」,以暱稱「白雨」張貼販賣虛擬寶物之訊息,經楊幃捷詢問價額後,向楊幃捷佯稱販賣虛擬寶物云云,致楊幃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謝瑀芯帳戶,温庭湘再傳送訊息聯繫謝瑀芯,謝瑀芯遂依指示將遊戲帳號提供予温庭湘,並依温庭湘指示將其中之3,000元匯款其所指定之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儲值點數至温庭湘MyCard會員帳戶),而楊幃捷則迄今未收到商品,温庭湘因此獲得免支付價金4,000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A卷第14至15、19至21頁、C卷第304、342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楊幃捷於警詢之證述(見A卷第471至475頁)。 ③證人謝瑀芯於警詢之證述(見A卷第243至245頁)。 ④謝瑀芯提出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A卷第247至251頁)。 ⑤楊幃捷提出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Messenger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翻拍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A卷第477至481、489至493頁、C卷第225頁)。 ⑥左列帳戶之歷史交易紀錄(見A卷第843頁)。
| 温庭湘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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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謝瑀芯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111年2月5日某時許,温庭湘先以暱稱「皇甫羽彤(原名為『張雨潔』)」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向呂欣玟表示欲購買遊戲點數,呂欣玟因而交付右列金融帳戶資料後,温庭湘再於111年2月5日4時許,以暱稱「WU Bozhen(博閔.)」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向葉政萱佯稱販賣虛擬寶物云云,致葉政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呂欣玟帳戶,温庭湘再傳送訊息聯繫呂欣玟,而葉政萱則迄今未收到商品,嗣因呂欣玟之帳戶遭到警示,且温庭湘將呂欣玟之Messenger帳號封鎖,呂欣玟因而無法將約定之點數卡序號交給温庭湘而未遂。 | | 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A卷第20至21頁、C卷第341至342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葉政萱於警詢之證述(見A卷第495至497頁)。 ③證人呂欣玟於警詢之證述(見A卷第253至257頁)。 ④呂欣玟提出之交易經過說明(包含Messenger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擷圖)1份(見A卷第281至285頁)。 ⑤葉政萱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公益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站貼文擷圖、Messenger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翻拍照片(見A卷第499至505、509至511頁)。 ⑥左列帳戶之歷史交易紀錄(見A卷第857頁)。 | 温庭湘犯詐欺得利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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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呂欣玟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111年2月8日21時11分許,温庭湘先以暱稱「阮偉偉」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向柯婉貽表示欲購買虛擬寶物及遊戲點數,柯婉貽因而交付右列金融帳戶資料後,温庭湘再於111年2月8日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社團「艾爾之光物品金錢公平交易處」,以暱稱「阮偉偉」、「阮勛.(勛)」張貼販賣虛擬寶物之訊息,經方寶倩詢問價額後,向方寶倩佯稱販賣虛擬寶物云云,致方寶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柯婉貽帳戶,温庭湘再傳送訊息聯繫柯婉貽,柯婉貽遂依指示將遊戲點數卡序號提供予温庭湘,而方寶倩則迄今未收到商品,温庭湘因此獲得免支付價金4,700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A卷第14、21頁、C卷第342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方寶倩於警詢之證述(見A卷第513至515頁)。 ③證人柯婉貽於警詢之證述(見A卷第295至301頁)。 ④柯婉貽提出之Messenger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翻拍照片(見A卷第303至315頁)。 ⑤方寶倩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復興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Messenger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翻拍照片(見A卷第517至519、523至525、529至533頁)。 ⑥左列帳戶之歷史交易紀錄(見A卷第859頁)。 | 温庭湘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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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柯婉貽之連線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温庭湘於110年12月14日先以暱稱「皇甫羽彤(原名為『張雨潔』)」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向呂欣玟表示欲購買遊戲點數,呂欣玟因而交付右列吳祥瑜金融帳戶資料後,温庭湘再於111年1月7日10時23分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社團「闆闆找 代言 MD 批發 廠商」以暱稱「張庭瑜」張貼佯裝要販賣衣服之文章,經余書晴詢問價額後,向余書晴佯稱販賣衣服云云,致余書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吳祥瑜帳戶,温庭湘再傳送訊息聯繫呂欣玟,呂欣玟遂依指示將約定之點數卡序號提供予温庭湘,而余書晴迄今仍未收到商品,温庭湘因此獲得免支付價金2,000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A卷第14至15頁、C卷第342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余書晴於警詢之證述(見A卷第535至537頁)。 ③證人吳祥瑜於警詢之證述(見A卷第317至320頁)。 ④證人呂欣玟於警詢之證述(見A卷第253至257頁)。 ⑤呂欣玟提出之交易經過說明(包含Messenger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等擷圖)1份(見A卷第261至279、285至293頁)。 ⑥余書晴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Messenger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翻拍照片、網站貼文擷圖(見A卷第539至545、549至567頁)。 ⑦左列帳戶之歷史交易紀錄(見A卷第865頁)。 | 温庭湘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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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吳祥瑜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温庭湘先於110年12月14日以暱稱「皇甫羽彤(原名為『張雨潔』)」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向呂欣玟表示欲購買遊戲點數,呂欣玟因而交付右列吳祥瑜金融帳戶資料後,温庭湘再於111年1月7日20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社團「闆闆找 代言 MD 批發 廠商」以暱稱「張庭瑜」張貼佯裝要販賣衣服之文章,經沈曉蘭詢問價額後,向沈曉蘭佯稱販賣衣服云云,致沈曉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吳祥瑜帳戶,温庭湘再傳送訊息聯繫呂欣玟,呂欣玟遂依指示將約定之點數卡序號提供予温庭湘,而沈曉蘭迄今仍未收到商品,温庭湘因此獲得免支付價金3,800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A卷第18頁、C卷第342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沈曉蘭於警詢之證述(見A卷第569至571頁)。 ③證人吳祥瑜於警詢之證述(見A卷第317至320頁)。 ④證人呂欣玟於警詢之證述(見A卷第253至257頁)。 ⑤呂欣玟提出之交易經過說明(包含Messenger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等擷圖)1份(見A卷第261至279、285至293頁)。 ⑥沈曉蘭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站貼文擷圖、匯款紀錄及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A卷第573至579、583至589頁)。 ⑦左列帳戶之歷史交易紀錄(見A卷第863頁)。 | 温庭湘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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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吳祥瑜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温庭湘先於110年12月14日以暱稱「皇甫羽彤(原名為『張雨潔』)」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向呂欣玟表示欲購買遊戲點數,呂欣玟因而交付右列吳祥瑜金融帳戶資料後,温庭湘再於111年1月8日17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社團「闆闆找 代言 MD 批發 廠商」以暱稱「張庭瑜」張貼佯裝要販賣衣服之文章,經俞品嫻詢問價額後,向俞品嫻佯稱販賣衣服云云,致俞品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吳祥瑜帳戶,而俞品嫻迄今仍未收到商品。温庭湘則指示呂欣玟將此1,000元匯款至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而取得之。 | | 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A卷第18頁、C卷第342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俞品嫻於警詢之證述(見A卷第591至593頁)。 ③證人吳祥瑜於警詢之證述(見A卷第317至320頁)。 ④證人呂欣玟於警詢之證述(見A卷第253至257頁)。 ⑤呂欣玟提出之交易經過說明(包含Messenger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等擷圖)1份(見A卷第261至279、285至293頁)。 ⑥俞品嫻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A卷第595至601頁)。 ⑦左列帳戶之歷史交易紀錄(見A卷第865頁)。 | 温庭湘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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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吳祥瑜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温庭湘先於110年12月14日以暱稱「皇甫羽彤(原名為『張雨潔』)」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向呂欣玟表示欲購買遊戲點數,呂欣玟因而交付右列吳祥瑜金融帳戶資料後,温庭湘再於111年1月7日5時18分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社團「闆闆找 代言 MD 批發 廠商」以暱稱「張庭瑜」張貼佯裝要販賣衣服之文章,經梁銹妮詢問價額後,向梁銹妮佯稱販賣衣服云云,致梁銹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吳祥瑜帳戶,温庭湘再傳送訊息聯繫呂欣玟,呂欣玟遂依指示將約定之點數卡序號提供予温庭湘,而梁銹妮迄今仍未收到商品。温庭湘因此獲得免支付價金2,400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A卷第18頁、C卷第342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梁銹妮於警詢之證述(見A卷第605至609頁)。 ③證人吳祥瑜於警詢之證述(見A卷第317至320頁)。 ④證人呂欣玟於警詢之證述(見A卷第253至257頁)。 ⑤呂欣玟提出之交易經過說明(包含Messenger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等擷圖)1份(見A卷第261至279、285至293頁)。 ⑥梁銹妮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站貼文擷圖、Messenger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翻拍照片(見A卷第611至617、621至629頁)。 ⑦左列帳戶之歷史交易紀錄(見A卷第863頁)。 | 温庭湘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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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吳祥瑜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温庭湘先於110年12月14日以暱稱「皇甫羽彤(原名為『張雨潔』)」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向呂欣玟表示欲購買遊戲點數,呂欣玟因而交付右列吳祥瑜金融帳戶資料後,温庭湘再於111年1月8日某時許,在社群網站Facebook社團「闆闆找 代言 MD 批發 廠商」以暱稱「張庭瑜」張貼佯裝要販賣衣服之文章,經陳意涵詢問價額後,向陳意涵佯稱販賣衣服云云,致陳意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吳祥瑜帳戶,而陳意涵迄今仍未收到商品,温庭湘則指示呂欣玟將此1,000元匯款至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而取得之。 | | 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A卷第18頁、C卷第342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陳意涵於警詢之證述(見A卷第631至633頁)。 ③證人吳祥瑜於警詢之證述(見A卷第317至320頁)。 ④證人呂欣玟於警詢之證述(見A卷第253至257頁)。 ⑤呂欣玟提出之交易經過說明(包含Messenger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等擷圖)1份(見A卷第261至279、285至293頁)。 ⑥陳意涵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站貼文擷圖、Messenger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翻拍照片(見A卷第635至641、645至659頁)。 ⑦左列帳戶之歷史交易紀錄(見A卷第865頁)。 | 温庭湘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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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吳祥瑜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111年6月22日13時9分許,温庭湘以暱稱「詹晴」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向黃怡臻佯稱販賣虛擬寶物云云,致黃怡臻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即儲值遊戲點數至温庭湘MyCard會員帳戶),而黃怡臻迄今仍未收到商品,温庭湘因而獲得免支付價金2,000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A卷第13、20至21頁、C卷第279、305、342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黃怡臻於警詢之證述(見A卷第683至685頁)。 ③黃怡臻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A卷第689至691、695至697頁)。 | 温庭湘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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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 | |
| | 110年9月30日14時50分許,温庭湘以暱稱「白雨」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向洪育茹佯稱販賣虛擬寶物云云,致洪育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即儲值遊戲點數至温庭湘MyCard會員帳戶),而洪育茹迄今仍未收到商品,温庭湘因而獲得免支付價金500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A卷第19、20至21頁、C卷第304、342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洪育茹於警詢之證述(見A卷第699至703頁)。 ③洪育茹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匯款紀錄及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網頁擷圖(見A卷第705至723頁)。 | 温庭湘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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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 | |
| | 110年12月24日前某時許,温庭湘在社群網站Facebook社團「勁舞團YO」,以暱稱「張庭瑜」張貼販賣虛擬寶物之訊息,經陳育柔詢問價額後,向陳育柔佯稱販賣虛擬寶物云云,致陳育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智冠公司帳戶(即儲值遊戲點數至温庭湘MyCard會員帳戶),而陳育柔迄今仍未收到商品,温庭湘因而獲得免支付價金1,000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 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A卷第14至15、20至21頁、C卷第342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陳育柔於警詢之證述(見A卷第725至729頁)。 ③陳育柔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Messenger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翻拍照片(見A卷第731至741頁)。 | 温庭湘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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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戶 | | |
| | 110年12月9日前某時許,温庭湘以暱稱「張藍藍」透過通訊軟體Messenger向黃妤萱佯稱販賣虛擬寶物云云,致黃妤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交付價值1,150元之遊戲點數卡序號予温庭湘,而黃妤萱迄今仍未收到商品。 | | 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見A卷第20至21頁、C卷第342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黃妤萱於警詢之證述(見A卷第769頁)。 ③黃妤萱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A卷第773至779頁)。 ④被告MyCard帳戶之歷史儲值紀錄(見G卷第72頁)。 | 温庭湘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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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年10月21日(起訴書誤載為12月21日,應予更正)前某時許,温庭湘在社群網站Facebook社團「勁舞團」,以暱稱「阮偉勛」張貼販賣虛擬寶物之訊息,經陳令婕詢問價額後,向陳令婕佯稱販賣虛擬寶物云云,致陳令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即儲值點數至温庭湘MyCard會員帳戶),而陳令婕迄今仍未收到商品,温庭湘因而獲得免支付價金1,000元之財產上不法之利益。 | 110年10月21日17時12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12月9日19時50分,應予更正) | ①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見C卷第304、341頁)。 ②證人即告訴人陳令婕於警詢之證述(見F卷第23至25頁)。 ③陳令婕提出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五福二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Messenger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翻拍照片(見F卷第81至95頁)。 ④左列帳戶金額儲值至快樂玩平台MyCard點數之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無摺存款交易清單、帳戶基本資料(見F卷第59、65至68頁)。 | 温庭湘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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