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經緯電線電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莉芬
被 告 林沛儒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