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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8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瑜婷



            陳勇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起訴書)。
二、本件告訴人陳勇志、徐瑜婷告訴被告徐瑜婷、陳勇志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告訴人陳勇志、徐瑜婷已經具狀撤回告訴,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孟君

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86號起訴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