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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立祐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孫子茜
被      告  陳軍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立祐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立祐公司)、陳軍翰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3886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10月24日確定,112年10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陳軍翰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爰依法聲請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2人因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3886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該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物,係被告2人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醫療器材;編號14至17所示之物,係供被告2人販賣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醫療器材所用資料及文件,業據被告陳軍翰於調詢及偵查中供陳在卷,且有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等件在卷可稽,並有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2人所有,且係供其等為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故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秀香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立祐醫療用衣物
6箱
2
一次性隔離衣(非醫用)
4件
3
立祐滅菌外科用手術衣(含包裝)
1件
4
立祐滅菌外科用手術衣紙袋
7箱
5
立祐滅菌外科用手術衣紙袋
1箱
6
立祐滅菌外科用手術衣紙袋
1箱
7
立祐滅菌外科用手術衣紙袋
5個
8
立祐醫療用衣物
1箱
9
立祐醫療用衣物(含紙巾)
1箱
10
護理巾
11箱
11
護理巾
2包
12
手術衣(綠色)
650箱
13
手術衣(藍色)
808箱
14
立祐公司製造流程表
8張
15
立祐公司進貨資料
1份
16
立祐公司銷貨資料
1本
17
立祐公司電子郵件資料光碟
1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