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00號
原 告 楊智翔
訴訟代理人 林紘宇律師
簡佑霖律師
李軒軒律師
被 告 蘇新閔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0樓000 室
蘇明豐
黃時珠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陳建文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