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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俊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695號),被告於本院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蔡俊毅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被告蔡俊毅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 條之2 、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適用同法第159 條第1 項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亦不受同法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一)第13行之「詹耀榔」應更正為「魏煌」、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之自白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
(二)被告逾越授權範圍盜蓋「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振誠公司)、「顏志成」等印章於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上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又為後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同時偽造振誠公司投標文件(標單、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等)並據以行使,堪認係以一行為同時行使數種偽造之私文書,被害人同一,應僅論以一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吳珮盈製作、不知情之魏煌行使振誠公司投標文件(標單、總表、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等)為間接正犯。
(三)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要旨參照)。被告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手法,冒名以振誠公司名義參與投標,致採購機關陷於錯誤,實際上均是被告單獨控制投標價格,而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顯然實行之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是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而侵害不同之法益,屬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斷。起訴書記載被告應予分論併罰等情,容有誤會。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冒用其他公司名義參與標案,損害該標案採購正確性,且實際上已導致本採購案缺乏價格、品質之競爭,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公平競標制度形同虛設,有害於社會公益,更對公眾形成負面示範,且被告前已有偽造文書、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犯罪行為(均尚未執行完畢不構成累犯),一再犯案,所為實不足取,然被告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審酌本件標案金額及其犯罪動機、手段暨被告自陳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74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五、被告偽造之振誠公司投標文件(見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刑事案件移送資料第31、71至155頁、110年度他字第2843號卷二第254頁)業經行使而交付予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已非屬被告所有,爰均不予宣告沒收。又被告持真正之振誠公司及其代表人顏志成之印章蓋用在附表所示文件上,並非偽造印章之印文,自不得依刑法第219條宣告沒收。公訴意旨認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容有誤會。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鼎文提起公訴,檢察官楊閔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魏巧雯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文件名稱及頁數
 1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投標工程押標金登記薄(日期109年12月8日)(調查站移送資料第31頁)
 2
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109濁水溪高鐵橋下游段疏濬土石計畫-支出部分」投標資料
廠商資料(調查站移送資料第77頁)
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調查站移送資料第79頁)
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甲等會員證書(調查站移送資料第81頁)
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調查站移送資料第84頁)
空白頁(調查站移送資料第85至86頁)
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照片、印鑑及簽名(調查站移送資料第87至90頁)
獎懲紀錄(調查站移送資料第91至92頁)
異動事項(調查站移送資料第93至94頁)
主管機關複查及抽查紀錄(調查站移送資料第95至96頁)
評鑑事項(調查站移送資料第97至98頁)
工程記載表(調查站移送資料第99至100頁)
臺中市政府109年11月16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649760號函及檢附公司變更登記表(調查站移送資料第101至106頁)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調查站移送資料第107頁)
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調查站移送資料第109頁)
切結書1(調查站移送資料第111頁)
押標金保證金查詢同意書(調查站移送資料第115頁)
投標廠商聲明書(調查站移送資料第117頁)
電子憑據資料(調查站移送資料第119頁)
標單封(調查站移送資料第121頁)
標單(調查站移送資料第123頁)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總表【標單】(調查站移送資料第125頁)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詳細價目表【標單】(調查站移送資料第127至134頁)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單價分析表【標單】(調查站移送資料第135至149頁)
經濟部水利署第四河川局資源統計表【標單】(調查站移送資料第151至155頁)
退還押標金申請書(110他2843卷二第25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