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林小湘
被 告 李鴻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2年度訴字第892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宋庭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