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鼎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福
訴訟代理人 劉佳宜律師
複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被 告 吳健名
王順評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