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03號
原 告 周正然
被 告 劉淳琪
首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桂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8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