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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673號
原      告  鍾文譯
被      告  陳孟宜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第4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如附件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乙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