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武英
指定辯護人 張家萍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賴武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熊霈淳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曉汾